合同約定的
轉按律師費,法院能否支持?
契约規定了律師費,法院能支持嗎? 12日,記者從鎮平縣人民法院獲悉一起案件,如果不償還欠款,雙方已達成還款協定。 如果他們沒有按時償還欠款,欠款方應承擔轉按律師費。 然而,當律師費“屬實”時,對方卻不願承擔。 法院將做出什麼裁决?
【案例】雙方達成協議不償還欠款,對方不願承擔轉按律師費
張先生是鎮平縣石佛寺鎮玉石產品直播銷售的供應商。 2020年12月,經雙方和解,張先生欠趙先生38萬元貨款,並約定自2020年12月份起每月償還趙先生3.8萬元,直至所有欠款付清。 如果張先生不遵守協定,趙先生可以根據剩餘的所有欠款隨時起訴,張先生必須承擔法律費用,轉按律師費和訴訟產生的其他費用。
和解後,張某仍未履行協定。 趙某向鎮平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立即支付貨款,並要求其支付訴訟費12000元及其他訴訟費用。
對於律師費,張某表示,轉按律師費的收費標準不明確,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不應由自己承擔。
2021 01月07日,經法院調解,原告與被告就被告分期償還欠款達成調解協定,被告同意承擔原告要求的轉按律師費。
【聲明】民法典:合法成立的契约受法律保護
鎮平縣法院石佛寺法庭員額法官薑雲認為,被告欠原告貨款的事實清楚。 雙方是合作夥伴。 被告從事玉石直播業務,現時資金周轉不暢。 如果作出判决,被告的生意將更加困難,這不利於解决衝突。 囙此,他决定調解解决問題,以便被告有時間周轉資金,並找到解决暫時困難的方法,既服務於商業環境,又幫助原告追回欠款。 經調解,被告承諾分期償還原告款項,但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張的律師費。 他認為,轉按律師費的標準並不明確,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支持。 為了打消被告的疑慮,蔣雲法官找出了相關法律規定,並向被告解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受法律保護。” 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的和解欠條明確約定,違約方應承擔轉按律師費和其他費用,這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囙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的主張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蔣法官釋法分析原因後,被告最終同意支付原告轉按律師費,案件調解成功。
【提醒】如果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法院可能會判决其承擔轉按律師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繁簡案件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意見》第二十二條: “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地進行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不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和轉按律師費對規範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杆作用,督促當事人選擇適當管道解决糾紛被執行人有明顯不當行為,如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給對方或協力廠商造成直接損失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法支持無過錯方的合法要求,如賠償合理的律師費。 “長期以來,當當事人提起訴訟維權時,他們不僅需要提前支付轉按律師費,有時還需要支付轉按律師費。該意見明確規定,律師應支付律師費和轉按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