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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3日
● 離婚糾紛中,除了離婚和財產問題外,最重要的是子女監護問題。每年,全國約90%的離婚糾紛都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孩子是父母的靈魂。雙方都希望孩子們能自食其力。

● 那麼,影響監護權歸屬的因素有哪些?經濟實力和高收入?平時多照顧和陪伴孩子?這孩子很老了。這孩子能跟著他想要的人嗎?當一個父親的祖父母多照顧他時,他獲得孩子的監護權有什麼好處嗎?一方在道德貭素上有不良習慣或“不良行為”對獲得子女監護權有影響嗎?我們來看看《民法典》和相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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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那個女人,孩子四歲了,我一直在撫養他。男方在成都有房地產,婚前首付,婚後全款54萬。現時,女方每年抵押18萬輛汽車,男方薪水2萬,女方薪水6700,現時,男方在作弊,有證據。這場離婚能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嗎?主要原因是經濟差距大。我能有孩子的監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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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决定孩子的監護權?

●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監護解决了誰優先撫養未成年人的問題。同時,父母雙方的監護權並未喪失。離婚後,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無論他們是由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大人之間的不和和衝突,决不能把孩子當成討价還价的籌碼,也不能以犧牲孩子的利益為代價。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與哪一方共同生活,誰優先撫養。如果夫妻之間發生糾紛,一般來說,取決於家庭關係、個人情况、經濟能力、子女意願、輔助因素等因素。

01歲以下2歲

哺乳期兒童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如果父母的贍養條件較好,經父母同意,也可以由父母贍養。

2歲以下的孩子通常和他們的母親住在一起。但是,如果母公司有以下因素(負面因素),則可以跟隨母公司:

(一)母親患有無法治癒的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適宜與其共同生活(即患病)。

2.有贍養條件的,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即遺棄或變相遺棄),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

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如母親自己的生命得不到保障)。

另外,雙方同意由父親撫養,如果對子女沒有不利(即相互協商),可以跟隨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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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8歲

以下是有利於獲得兒童監護權的“積極因素”:

一已絕育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者。

2.兒童長期與一方生活,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兒童的健康成長。

3.無其他子女(繼子女或領養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繼子女或領養子女)。

4.如果子女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提出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孫女,可以優先考慮與父母一起生活(即由祖父母或祖父母照顧)。

以下是不利於獲得兒童監護權的“消極因素”:

(一)患有慢性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

2.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如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不良習慣、不良道德行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

(三)不履行撫養、侵害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如虐待、遺棄子女等);教唆、脅迫兒童犯罪、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等;在分居期間妨礙對方的正常訪問等)。

4.供養能力存在缺陷(如殘疾、缺乏收入保障等,導致自身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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