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僱傭關系的定義和分類
所謂“雇”,是指勞動力的使用者“出錢讓人給自己學習做事”,所謂“傭”,是指“受雇傭更多的人”,即勞動力的提供者。 “雇傭勞動關系”則是指:勞動力資源所有者與勞動力使用者需求之間沒有形成的一方有償服務提供一個勞動力而另一方可以用於企業實現其利益的社會發展關系
二、雇傭勞動關系的構成一個要件
1、 雇傭勞動關系的主體一方是購買社會勞動力的雇主(包括工作單位和個人),另一方是出賣勞動力的雇工(只能是個人)。由於學生雙方經濟力量的差異,協商的過程管理往往不平等,雇主一般我們都能取得競爭優勢主要地位。
2。相互協議。這項協議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每一方都有自己的目的,其中雇主的目的是獲得勞動力,雇員的目的是獲得工資。未經雇工同意,雇主不得將其勞動要求轉讓給他人,未經雇主同意,不得使他人代為提供勞動力。
3.員工應根據雇主的指示提供勞動。這種指示不僅可以通過表明目的和要求來傳達,還可以通過制定規章制度、指定專人監督管理等方式來傳達。員工提供的勞動包括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
4、 雇主為雇工的勞動支付工資。工資一般表現為貨幣發展形式,計算教學方法可以是按工作學習時間進行支付,也可以是按工作量支付,當然也可以通過考慮學生各種影響因素分析綜合定價。
目前,有以下幾種特殊的雇傭關系形式
1.家庭傭工。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家庭勞動開始社會化。許多家庭工作都是由家庭以外的人來做的,比如看家、照顧嬰兒、家庭女教師、家庭護士等等。這些形式是個人雇傭關系,交易性雇傭關系。
2。農民助手的形式。在當今社會,農民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土地的束縛,擁有了選擇勞動力的權利。當農民選擇其他更適合他們的職業時,他們雇用其他人為他們工作,以完成集體經濟組織交付的任務。這種形式的個人就業、非從屬就業、經濟就業。
3、承包人聘用表。包工頭通常為個人,包工頭承攬工作事項後的再就業不屬於本單位的雇傭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但承包商的雇傭關系與雇主的雇傭關系有很多相似之處,因為承包商仍然以雇主的名義從事對外活動,仍然遵守雇主的勞動紀律,其在雇主雇傭關系中的主導地位幾乎與雇主相同。
4、 合作型雇工形式。有些不同情況下,雇工雖然我們也是一個出賣其勞動力,但其與雇主品牌之間相互關系較松散,雇工受到雇主的約束學生很少,甚至只需要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即可,如出租車司機等。這類活動形式發展可以稱之為經濟合作型雇傭勞動關系,近於非從屬性雇傭員工關系。
5.僅限於履行具體勞動事項的就業形式。如果你買了一個新衣櫥,想扔掉它,但是不能移動它,你會怎么做?你可以向朋友尋求幫助,但現在你有了另一個選擇,那就是雇人幫你搬家。這種形式屬於非從屬雇傭關系、客觀雇傭關系、交易性雇傭關系。